发育性畸形 检查

  根据遗传家谱的分析,可标出等位基因的集合和孟德尔原则,以及非等位基因的独立性和依赖性,并能了解其特位性、结合性和单基因的突变性。它可以出现四种遗传模式:

  (1)常染色体显性遗传:这是常染色体基因寓于一个杂合于中,只有病人的一个亲体携带这基因。遗传规律是:①致病显性基因在常染色体上,遗传与性别无关,家族中男女得病机会均等。②每代都可有病人,常见连续数代。③由于病人基因型常属杂型,如病人与正常人通婚,子女得病的机会为50%;如配偶均为病人,子女得病的机会将为75%。④近亲婚配与此类疾病遗传无特殊意义,因为不存在表现型正常的携带者。⑤它可有较大的可变性,有时可减到不外显,但突变基因不消失,隔代又会出现。常见的有软骨发育不全指甲-髌骨综合征、短指、蝎状手或足、进行性骨化性肌炎骨干续连症、埃-当综合征、成骨不全蜘蛛状指、脆弱性骨硬化神经纤维瘤病、面-肩胛-肱肌肉营养障碍等。

  (2)常染色体隐性遗传:带有异常基因的一个杂合子与另一个杂合子结合,可造成一个异常结合的纯合子。它的遗传规律是:①男女发病机遇均等。②病人一定是纯合子,后代中每4人中有一个病人。③家谱呈横向受患排列。其表现型必然是同一家庭中的同胞,即发生于不受患的父母和同胞。④杂合子特征是由于隐性特征者与正常人通婚,下代有一个隐性特征携带者,有一半后代受患。常见的有钙化性软骨营养障碍、Hurler综合征、Morquio综合征、肢体-肢带肌肉营养障碍等。

  (3)X染色体伴性显性遗传:致病显性突变基因在X染色体上。女性多为杂合子,X染色体上的基因只能传给女孩。所以男性病人与正常女性通婚,下代女孩都将得病,而男孩正常。遗传规律是:①病人的父母中必有一人患病。②病可代代相传,但病人的正常子女不会有致病基因传给下代。③由于致病显性基因在X染色体上,因此得病与性别有关。患病男性与正常女性通婚,下代女性得病,而男性正常;若患病女性与正常男性通婚,则两性得病机会均等。此类遗传性疾病不多,如抗维生素D佝偻病、Morquio病等。

  (4)X染色体伴性隐性遗传:它发生于女性X染色体上的隐性基因。杂合子女性与正常男性通婚后,可出现四种后代。其中之一是受患男性,带有母亲的异常染色体,所以母亲是携带者,儿子是受患者,他从不传给下代男性,但可给女孩作为携带者。常见的有血友病、Duchenne型假性肌肉营养不良、Hunter综合征、色盲等。多病因素遗传是指许多基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井附加周围环境因素的影响。病人发生的范围在嫡系亲属中要比一般群体为大,因此环境因素的影响有时可成为诱发的主要原因。在临床上,不少先天性异常虽没有明显规律性的家族史,但在亲属中可有较高的发病率,染色体正常,也无代谢异常,均属于此类,如发生于一卵双胎比异卵双胎要多。常见的有先天性髓关节脱位先天性马蹄内翻足脊柱裂或伴有脊髓脊膜膨出等。

  先天性畸形可按形成机制归纳为:

  (1)分化缺陷:胚原基不能形成它应形成的部分。若发生于胚胎期,这部分就缺如;若发生于发育后期,则骨的原基不能进行软骨形成和骨形成,如多发性内生软骨瘤病,骨的发育就停留在软骨阶段。

  (2)节段缺陷:显著的例子是先天性融合,呈合并状态,如先天性颈椎缺少或融合(Klippel-Feil综合征),先天性肋骨融合、先夭性尺桡骨骨性连接、并指(趾)等。

  (3)骨化中心融合缺陷:如先天性锁骨假关节、两分髌骨等。

  (4)移动缺陷:如先天性高位肩胛骨就是由于肩胛骨未能下降,保持于颈旁而造成的畸形。

  (5)多余部分:如多指(趾)畸形。

  (6)骨的结构性缺陷:这类包括许多遗传性发育异常。根据1969年的巴黎分类将这组骨发育异常分为:①发病机制不明确的全身性骨病,如骨软骨的发育异常、发育障碍,特发性骨溶化和原发性生长紊乱。②发病机制明确的全身性骨病,如染色体异常、原发性代谢异常、粘多糖病、粘脂病和其他代谢性骨外紊乱。③继发于骨外系统紊乱的骨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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